第一条 为加强公章管理,完善工作规范,特制定学校印章的使用规定。
第二条 “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”、“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”和党委书记公务用章的使用
(一)以学校党委和党委办公室的名义上报、发送的文件、材料、报表等,凭书记、副书记、党委办公室 主任签发的原件,填写用印登记表方可用印。
(二)党委书记印章须经本人同意或本人授权方可使用。
第三条 “山东农业大学”校印、钢印、介绍信专用章、“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”公章和校长公务印章的使用
(一)校印、钢印的使用
1、以学校名义上报、发送的文件、材料、各种报表、各种评审材料等,凭校长、副校长、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的原件,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、填写用印登记表方可用印。
2、入学通知书、学生证、毕(结)业证、学位证书、进修证书等,用印单位须提供名单、份数,填写用印登记表统一办理。
3、工作证、退(离)休证、职务(职称)聘书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。
4、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书、协议书、委托书等,凭校长、分管校长或委托的处级负责人签字加盖校印。
5、凡需学校提供学历证明和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复印件盖章的,凭档案室及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方可办理。
6、凡涉及外事方面的材料、证明、信函等文件需盖公章的,一律由校长、分管校长或国际交流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办理。
7、其他各种文书均须校长、副校长或处级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加盖校印。
8、紧急情况用印由校办主任或副主任批准。
(二)介绍信专用章的使用
该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介绍信。开具介绍信需经教学院(部)、处级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开出。
(三)校长办公室印章的使用
该章主要用于以校办名义印发的文件,经校办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使用。
(四)校长工作用章须经本人同意或本人授权方可使用。
第四条 各单位、各部门(包括下属所有单位)印章使用
(一)各单位、各部门(非法人单位、部门)公章仅限校内使用,不准用于影响和损害学校法人利益的经济活动,更不准用于集资、贷款、抵押以及带有经营性质或风险的活动及文件。
(二)各单位、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章使用的规章制度,认真加强公章管理,严格落实公章管理责任人负责制,规范公章的使用程序,确保本单位和部门(及下属单位)的公章使用不出问题。如因公章管理不严、使用不当引起法律纠纷,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,一律追究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五条 公章的刻制、启用和回收
(一)公章的刻制
1、成立机构或变更机构名称,凭学校文件刻制公章。
2、各单位、各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公章,须由当事部门写出书面请示,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,方可刻制公章。
3、当事单位凭学校文件或学校领导的批件,到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开具证明,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刻制。
4、凡未按上述程序刻制的公章,一律视为私刻公章,学校一律不予承认,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,由当事人承担。
(二)公章的启用
公章刻制后,须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验收备案、发布启用通知后方可使用。
(三)公章的回收
因机构撤销、变更机构名称及其它原因不再使用的公章,应及时交回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,进行封存或销毁处理。
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