综合管理

山东农业大学关于校内请示报告有关问题的规定
发布人:办公室  发布时间:2013-04-20   浏览次数:281

    第一条 为规范办事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,现就校内请示、报告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。 
    第二条 校内请示、报告是学校直属单位、部门向学校请示解决有关问题或报告、告知有关事项、事件的一种工作制度。 
    第三条 关于校内请示 
    (一)各部门的请示一般直接报送学校分管领导;各教学院部的请示一般直接报送主管部门,受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处理请示事项,并予以答复。 
    (二)超越受理部门职责权限的事项,由受理部门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示;超越分管校领导职责权限的事 项,由分管校领导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示。受理部门负责答复最终处理结果或批示意见。 
    (三)学校领导一般不直接受理应由部门处理的各种越级请示件。 
    (四)如无特殊原因,各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相关请示内容。 
    第四条 关于校内报告 
    (一)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工作,责任单位(部门)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汇报落实的情况或处理的结果。
    (二)各单位、各部门如发生重大事件、重要情况,必须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。书面报告一般报送校长办公室。 
    (三)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内容。 
    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。 
    第六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